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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7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997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998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万元的空调,同4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0万元、现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归还上述款项。王某与刘某之间就这18万元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赠与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我们认为很明显是赠与关系,这在几次判决中也阐述的很清楚。王某在与刘某同居期间,陆续将这18万元转至刘某名下,其目的是想要刘某保持与其同居,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实践、不要式合同,赠与标的一经交付,合同便依法有效。但在合同生效后,刘某应王某的要求出具了一张欠条,可视为双方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即对该赠与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即如果刘某嫁给别人,其获得的赠与财产返还给王某。但是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该解除条件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所附条件无效。但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且造成无效的责任显然在王某,王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有效>还是借贷关系?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要式合同,但在合同生效后,该赠与合同依法有效>

合同纠纷 2019-06-18 10: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我国《婚姻法》现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非法同居一般是不会被处罚的。
  • 如果是在结婚前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1、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只要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相似,因此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 判决生效后,执行房产确实需要找到被申请执行人,找不到被申请执行人,法院是无权强制执行的。但是,也不是说被申请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法院就无法执行了,法院可以将执行通知进行公告,如果到期被申请执行人还不出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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