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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洪江区木材公司双职工婚前93年在单位土地上集资建房,享受了房改。98年离婚,离婚后房子女方住。厂领导给男方安排一公租房!同年单位破产。2013年单位公房面临政府拆迁!对住公房所有单位职工给于安置房,单职工33平,双职工55平米!问题来了,厂里给男方的待遇不一样只给廉租方而不是安置!理由是男方享受了房改,请问这是否合理,合法!该如何得到公平待遇!(当年房改女方一个人都可以享受,她是中层管理人员,男方是工人,双职工没有占什么利。何况一个是房改一个是安置能扯到一起去?)离婚后房子女方住。对住公房所有单位职工给于安置房,她是中层管理人员,何况一个是房改一个是安置能扯到一起去?

离婚 2019-06-18 23: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需要先变更承租人,然后你可以买产权。不需要其他子女同意,公房是国家 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不属于遗产。
  • 婚前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拆迁分的房子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因此应注意的是:
    (1)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后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对原房屋拆迁基础上基于所有人的一种补偿,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属于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拆迁安置房做了相应的贡献,那么贡献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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