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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伤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吗?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并无必然联系这句话对吗? 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工伤职工的的劳动关系后,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吗? 江苏扬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由用单位提出的,并已由用人单位解除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合理吗?工伤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吗?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吗?并已由用人单位解除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合理吗?

保险纠纷 2019-06-27 17: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如果对工伤认定无异议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包括入院证明、病历和出院证明,有X光片和CT片的也提供)。
  • 工伤保险法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补偿不究过错原则  
    二、倾斜于受害人原则  
    三、补偿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伤保险补偿与事故和职业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五、工伤保险社会化原则  
    六、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实行政事分开原则
  •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 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出的,前提是劳务派遣单位要给你缴纳工伤保险。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没有给你缴纳工伤保险,那就要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约定由谁来赔偿了。
    不过员工可以选择告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劳动局都会支持你的。(比如你选择了告用工单位,最后劳动局就会判用工单位赔偿了你。用工单位觉得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赔给你,那么用工单位自行找劳务派遣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就跟你没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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