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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一条短信:您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解约中心通知您,央视3套“中国好歌曲”把您一份违约资料传来本院,要向本院起诉你违约,而你本人在栏目组填写个人资料就等于签了领奖协议书合同,本院核实您个人资料确实属于违约,请您立即与本院联系解除合同,否则本院要正式起诉您,起诉您后将要赔偿违约金,3-5万,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三天之内您当地公安厅受理及法院开庭,请与本院联系:01059024606今天收到一条短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解约中心通知您,要向本院起诉你违约,起诉您后将要赔偿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9-05-26 16: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关于您和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只要是您与对方协商一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合同中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的,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的,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履行时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达成新的约定,如果不能协商的,那么关于具体的履行时间可以参考交易习惯、方式等因素确定交易的期限,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不会发生您所担心的可以无限期进行拖延。
    第二,如果您和买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履行合同的日期的,那么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作为合同履行期。如果对方一直迟延履行合同的,那么按照约定,您应该先向对方发出催告,要求对方限期履行合同,如果在您发出催告后对方还是不履行合同的,那么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对方赔偿因为其拖延履行而给您造成的损失。
    第三,关于诉讼的结果需要根据您和对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等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诉讼是存在风险的,在不了解具体情况的前提下我们无法预测您是否会赢得诉讼。第四,关于诉讼的费用,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的。
  •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的关系
    所谓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
    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就同时失效,合同解除仅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于相应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 违约金条款是无效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单位主张违约金得不到法院支持。 培训费,单位需要举证,证明为员工培训支付的费用,并应有服务期约定。劳动者解除合同只赔偿剩下的服务期所摊的培训费。
    没有服务期约定,就没有所谓的培训费赔偿。 在试用期内,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试用期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是无效条款。

  • 1、如果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即可;
    2、协议中由有关定金的规定的,按照规定;
    3、如果约定的是订金,而协议的相关内容是关于定金的,则要按照定金的约定处理;
    4、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如果你喜欢打官司,那你就直接上法院告他,上诉理由:合同侵权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条款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的。
      一,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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