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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那个老头2006年在一起的,我当时16他32,现在有个女儿8岁。现在我长大了,这十年我就像被软禁一样,他虽然对我很好,但是我终究是长大了。这十年,他没有给我过我任何物质东西,其中有两年是我在养着一家人,我上班他在家游手好闲。他家里很穷,他自己什么都没有,从来就没有想过要好好挣钱养家。我曾经最少三次跟他提出分手,他不同意,还说你要是不跟我过了,我让你全家不得安宁,这类威胁的话很多很多,为此我还自杀过,但是没成功。,最近这几年我都在威胁中度过的!孩子上学没钱,让我去借钱,因为他的朋友他基本上都欠人家钱,借不到了,所以就让我去借钱,我没办法,我不能看着孩子上不了学,我就去娱乐场所上班了,挣钱让孩子上学!这十年他基本上借了很多外债,能还的就还了,不能还的就走了。我离家出走三个月多月了,半年是不是就可以起诉离婚了?我会想尽一切办法离婚的,跟他过日子还不如去死呢!他自己什么都没有,还说你要是不跟我过了,是不是就可以起诉离婚了?跟他过日子还不如去死呢!

离婚 2019-06-04 16: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被人威胁要伤害自己和家人,应当及时向警方求助,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可以起诉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判决离婚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主要是要看夫妻二人的感情是否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通常情况下,如果因为家庭暴力而导致一方离家出走的,可以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起诉请求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但是如果因为家暴原因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一方存在过错,因此,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 如果造成当事人“自杀”的原因是由于另一方引起,那么当事人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同时,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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