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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自愿生孩子,男方父母家人劝解无效,女方拿出一份非婚子女前协议,让男方放弃抚养权,也不用男方付抚养费,断绝关系。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男方已经有婚姻了,怕以后女方反悔,应该在加上什么条款吗?女方自愿生孩子,让男方放弃抚养权,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应该在加上什么条款吗?

离婚 2019-06-28 18: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女方是否能以不给孩子生活费和分居两年为由提出与男方离婚。 :可以。 二,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哪个更为适合 :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带齐离婚协议、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双方照片);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你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三,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如果女方放弃法院是否会判给男方 :如果男方不要,可能性不大。 四, 如果男方不承认没有给生活费怎么办需要其单位做有关证明吗 :不需要。

  • 1、男方放弃抚养权、探视权,女方放弃向男方追诉抚养费,上述几项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签字了,也无法约束彼此。因此,建议放弃这种荒唐的想法。在女方出现严重传染性疾病、因伤致残等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形,男方是有权也应当履行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的。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其社会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弥补孩子的家庭破碎感,使其成长阶段享受到父爱与母爱,使其形成健康的人格,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有利于成为完整健康的人和对社会有用的人,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关于抚养费的问题,虽然司法解释的原则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抚养子女,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额抚养费,但是如果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依法是不予允许的。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歧视或虐待。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该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男女双方可以协议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满足子女实际需要,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不予允许。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10条

  • 1、离婚协议一经签订并经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不得反悔。
    2、如果认为对方不适宜抚养孩子,而且本人更适宜抚养孩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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