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前几天申请了劳动仲裁,本人2013年9月-2016年11月在一家公司工作,当时的试用期是3个月,于2014年1月份签的劳动合同(空白的劳动合同,两份都在公司手里,在公司手里有录音可以证明,但是空白的劳动合同我没有录音),当时是双休,后来改成了单休,上班时间是8:30-17:00,中午一个小时,一天是7.5个小时,2016年11月因为跟我的经理发生矛盾,公司叫我先回家,后来打来电话说想叫我辞职,我没有同意,过了几天发来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说给我1W块钱,我一直不同意,后来找过公司几次也没什么信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申请支付这几年的休息日加班费、平时的延长时间的加班费还有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2016年11月份至今的工资(有录音证明当时还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是公司叫我回家等信的)、还有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不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第三次我提出想签无固定劳动合同公司叫我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在跟公司老板商量下后再定,最后签的还是一年的固定合同)、还有带薪年休假工资这几项,仲裁时公司提供了给我的工资条(但是没有我签字,我以前领工资都有签字的,签字的工资里就没分出来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只有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工资数额也是改动做的,以前拿的工资根本就没有休息日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年休假工资,仲裁拿出来的工资条里面都写出来了但是实际发的工资数额和我实际拿到手的又对不上),而且公司一部分工资发现金一部分通过老板亲戚的卡打到我的银行卡,现在公司说我的工资就是银行卡的那些钱,比我实际的少了差不多给有一半,而且我当时就质疑给我打工资的是一个和公司没有关系的人的个人卡,用这个卡发的工资做为证据我有异议,而且我有录音证明(当时录音没有做成光盘就没有拿出来,录音在手机里),公司想跟我解除劳动关系时,我向公司提出过加班费,老板也想跟给我点钱,我算了这快4年的加班工资差不多有个几万,老板有点闲多,想给个几千了事。而且公司拿出2014年1月份签的劳动合同说我是2014年1月份来的公司,来了就签了劳动合同。公司拿出一份报纸说是在报纸上发了信息,我根本就没看见,而且给我发了快递说叫我来公司一趟,去公司后才说叫我解除劳动关系,当时我不同意,公司就叫我先回家想想在说(当时有录音为证)。后来公司说我一直不跟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2016年11月以后的工资我没有上班就不给我,而且说联系不到我,我2016年11月以后找过公司好几次也打过电话问过我什么时候回去上班,即使不上班有什么说法。后来我还问过公司保险的事情,公司骗我一直在给我正常缴纳,后来我自己查询才发现社保交到了2017年1月份(第三次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公积金交到2016年11月份,2016年我的打卡记录显示我有两天没有打卡,公司就说我是休了年假,但是我经常跑外面有时一跑就一天没有打卡很正常,仲裁支持了2016年1月-11月我有4天带薪年假的工资,还有我2016年11月份那几天的工资其他的都没有支持,2013年的-2015年的冬季取暖补贴还有2014-2015的防暑降温费超过1年时效不支持防暑降温费,还有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还是一年的固定合同)防暑降温费

合同纠纷 2019-06-05 10: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假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一天假期,春节三天长假,还是清明节一天假期,五一一天假期,端午节一天假期,中秋节一天假期,国庆长假三天)以及双休日等假期时间加班,向其工作单位领取的加班费。根据加班时间不同,假期工资也有差异。
    在法定假期内,假期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三倍支付,如若加班时间是法定假日连带双休日,则双休日的假期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两倍支付。
  •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称间接劳动关系。
    因为他既有劳务关系民事属性,也有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
    该合同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 补偿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的;
    9、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如果不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则单位都没有必须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除非单位自愿支付给你。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武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