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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8年9月到2019年1月15号期间在一家工厂工作,1月15号正式辞职,这个半个月的工资说在2月底支付。可是直到3月9号都未支付,其他人都发了,期间我打过两次电话问,都是说过两天发,都没有发,这构成劳动法里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了吗?1月15号正式辞职,这个半个月的工资说在2月底支付。这构成劳动法里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了吗?

劳动纠纷 2019-07-30 22: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法律依据: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拖延支付的就是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拖欠工人工资;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法律依据: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你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资支付暂行 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你好,不签劳动合同肯定是违法的,拖欠工资也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热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则从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若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则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投诉,也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如有需要可以致电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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