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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破产法是否只适用于企业,个人债务可否参照执行?

综合法律 2019-06-11 07: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我国不存在个人破产,无论是民事诉讼程序,还是破产还债程序,我国法律只允许法人企业进行破产,非法人企业可以清算还债,但不允许破产,个人更不允许破产。个人不存在破产的问题,如果你是公司,做公司注销,走的是破产清算,清算结束还是还不起你钱就不再还了;这中间有些是走的简易注销,会在工商局由备案说这些债务由公司股东继续承担。
    如果走的是正常清算,跟个人没啥关系,公司不在了,就不用还钱了。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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