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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天府新区有唯一自住用房65平,公积金贷款。现在还清贷款。准备卖掉换一套天府新区的125平二手住房。请问能公积金贷款吗?首付比例多少,贷款利率多少公积金贷款。现在还清贷款。请问能公积金贷款吗?首付比例多少,贷款利率多少

房产纠纷 2019-06-07 20: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所谓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这些所谓"不可避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2)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有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可能性。
    (3)债务人投资失败或者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4)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5)其他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 各家银行利率上浮是根据各家银行资金供求自主决定,一般差别不是很大。
    目前一手房利率大多为基准,有的已经调整为上浮10%。
    最为关键的不是利率,而是是否有额度放款,是否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费用等。
    有时候股份制银行或地方性银行政策可能更灵活一点。
  • 公积金贷款的是全国都一样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
    3.25%,月利率为
    3.25%/12,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2.75%从2016年1月1日开始,2015年8月26日前发放的房贷的还贷金额将迎来不同程度的降低,特别是2015年3月1日之前已经发放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款额幅降较大,大多数公积金贷款家庭受益。经测算,以按照公积金贷款方式办理20万元的房贷,还款期限为20年为例,2015年年初贷款的,每月还贷金额为
    1238.47元,而按最新贷款利率计算的每月还贷金额为
    1134.39元,每月减少支出
    104.08元,全年将减少支出
    1248.96元。但由于住房公积金核算流程规定,1月1日调息以后,1月份实际归还的利息为上一还款日至1月还款日期间应付的贷款利息,此种情况下利息需要分段计算,因此1月份还款需偿还的实际利息降幅较小,真正的省钱效果要到2月份的还款才能充分体现。
  •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各个城市是不同的。最低不得低于5%。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9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1193元)。
    (四)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2079元、2239元),可申请降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386元、1492元),可申请缓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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