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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租的房子,现在因为中介公司的原因要终止合同,我的中介费能退吗

房产纠纷 2019-07-13 18: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的终止原因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1、房子在租期内房东把房子卖了,不应影响你继续租用。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原合同对新房主继续有效。你可要求新房东继续履行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如果新房东想收回房屋,你可以要求原房东退还未到期租金以及寻找新房源以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否则你可拒绝搬离。
  •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规定中介公司的义务有:  (l)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应该支付报酬。  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在中介公司的服务下贾先生和马小姐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应尽的义务。因其他原因导致贾先生和马小姐上述合同解除,并不是由于中介公司造成的,所以法院判决驳回贾先生要求退还中介费的要求是正确的。  中介公司从事的是有偿的活动,一般只要促成了双方的交易,买卖双方就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支付服务费用。建议大家在和中介签订协议的时候,可以就有关的中介服务费进行详细的约定,比如协议无法履行或解除对费用由谁支付,是否全部支付或者免除等,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在不能完成交易时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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