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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女方,有三个小孩,现在想要离婚,可是舍不得孩子,现在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7-12 10: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所继承的遗嘱若有明确约定只归继承者所有,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 一、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二、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处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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