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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人有两个儿子,老大已成家,户口也分开了,只是户口分开了,其它什么都没分,小的也成家但是没领结婚证,小的户口跟老人在一起,现两老人已去世,老大已尽到该承担的责任,赡养,送终,土地确权写的是小的名字,请问老大有权利分到老人的房子跟土地吗?户口也分开了,只是户口分开了,其它什么都没分,请问老大有权利分到老人的房子跟土地吗?

离婚 2019-05-27 08: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规定,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
  • 子女对父亲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因此,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依据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对于已故子女的遗产,父母有法定继承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老年 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 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有接受赠与的 权利。”另外,合法的债务也受法律 保护,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 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 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务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但考虑到清偿债务可能使某些继承人 无法生活,故继承法意见第61条特别 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 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 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债 务。
    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 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 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 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 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 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 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 所得遗产偿还。

  • 1、男女双方共同自愿离婚的,按照婚姻法31条的原则,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做好约定,体现于离婚协议之中,持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到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即可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反对的,按照婚姻法32条的原则,如果坚持离婚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赌博或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证据确实充分,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己方举证得力的情形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3、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反对的,按照婚姻法32条第二款最后一项的原则,如果坚持离婚一方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相关主张感情破裂的情形完全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人民法院会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无和好可能而准予离婚。
    如果,坚持离婚一方无法按照婚姻法32条第二款5项之中的任何一项,举证,或举证不利,不足以让法庭相信己方所欲证明的事实,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
    坚持离婚一方,只能在收到不准判决离婚后,半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那个时候,法院会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经过慎重思考 仍然坚持离婚 无和好可能 而 准予离婚。
    4、财产分割原则,按照婚姻法39条的原则,在另一方不存在婚姻法46条所载明的过错行为情形下,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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