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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未婚先孕,己订婚,彩礼,首饰,衣服花费数十万,男方提出结婚,女方提出条件,男方根本达不到,怎么了人?女方未婚先孕,己订婚,彩礼,男方提出结婚,女方提出条件,男方根本达不到,怎么了人?

离婚 2019-06-28 1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后购置的手饰应该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个人专用的、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
    (2)、
    (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 彩礼是男方对女方附条件的赠与,结婚后也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后两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同居”的含义明确了,“同居关系”就容易理解一些。“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
    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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