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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一件,民间借贷的案件,甲方自2015年9月11日起,用房产做他权,向乙方以3分的利息借款,14万元,在2017年因没有如期归还本金于利益,于2017年2月7日重新写26.3万元的欠条,然后乙方以26.3的欠条为凭证提交到法院,之后法院执行过三次拍卖房产,直到2019年三月,法院给予调节,或者说是判决书,我不太明白,以2017年2月7日重新写的借条26.3为准,按2分利算的,甲方应给予乙方,36万多,想请问的是现在是否可以提出反诉,反诉的内容是2015年借贷本金14万,到2017年2月所产生的利息是3分,算是高利,这种情况可以反诉吗?说以超过反诉期,6个月,重新申诉会被驳回?这种情况怎么办?民间借贷的案件,之后法院执行过三次拍卖房产,这种情况可以反诉吗?说以超过反诉期,重新申诉会被驳回?

案件执行 2019-09-06 19: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 得房方应给未得房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请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值多少钱。再减去未偿还的贷款,就是房屋的价值。
    男方如果要房子,就给女方房屋价值的一半。然后男方自己偿还剩余贷款。
    如果男女双方都不想要房子,或一方无法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法院就会帮忙卖房子。至于不肯卖房子的问题那只有双方协商解决了,法院也无法干涉。
    即使法院帮忙卖房子也得当事人双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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