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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儿子工亡后,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父母亲,在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同时,可否再享受农村基本养老金?提问?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父母亲,在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同时

劳动纠纷 2019-07-24 1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劳动部2003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供养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亲属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抚恤金标准  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所谓正常死亡,是因病死亡,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是不同的死亡待遇标准,工亡职工近亲属享受了因工死亡待遇,不可以在享受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待遇!为何不能享受,很简单的道理,因工死亡不是因病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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