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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张某开设了一个化妆品公司,卖香奈儿,迪奥等化妆品品牌!公司在经营期间,掺合了一部分假货一起卖!黄某是在其公司负责销售的销售主管,黄某在销售期间,正常的拿了工人工资(5000+),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分红。现黄某被涉嫌以出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进行逮捕。在审讯的过程中,黄某交代,自己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半,在此期间,老板张某没有跟她说起公司货物掺假的事,不过她知道公司掺杂着一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卖!除此之外,警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某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请问,律师,这种情况的话黄某会被定罪吗?现黄某被涉嫌以出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进行逮捕。警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某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种情况的话黄某会被定罪吗?

2019-06-15 14: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证明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证明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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