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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孩在学校上体育课,一班分2组人打足球比赛,因为老师突然加入,我小孩接老师踢过来的球,由于球的力量大,导致接球时手腕骨折,责任在于谁?小孩在学校上体育课,因为老师突然加入,我小孩接老师踢过来的球,导致接球时手腕骨折,责任在于谁?

损害赔偿 2019-06-05 07: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实务中存在争议。而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条文。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学生在上海学校受了伤,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只要诉至法院,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让学校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助。当然前提是学生及监护人也没有过错才可适用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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