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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个18岁生日是10月份的女孩协商好金钱,发生性关系的,后来女生威胁说必须在给她500块钱,不然就告强奸未成年少女。请问我该怎么办。和一个18岁生日是10月份的女孩协商好金钱,发生性关系的,不然就告强奸未成年少女。请问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7-03 22: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已经涉嫌强奸罪,且情节严重,建议及时聘请律师做好辩护准备,如果需要可以与我联系,长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场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只要是满14周岁(一般以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日为准),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都不犯法。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如明知其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均构成猥亵儿童罪。
    但未成年人确实早熟且隐瞒真实年龄,行为人确实无法从起外貌特征判断其真实年龄的,双方自愿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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