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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购房贷款合同,银行应该提供给客户吗?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应吗?

银行 2018-08-04 17: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购房贷款怎么办理?
    一、购房贷款的基本条件


    1、借款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保障按月还款的经济来源(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月还贷款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收入的50%)。


    2、借款申请人已签订购房合同。


    二、贷款申请程序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建行厦门分行城建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


    2、向建行报送下列证明材料:


    (1)借款申请人(如已婚,含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户口簿首页、户口页复印件一份、婚姻证明完整复印件一份。


    (2)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原件(按建行格式)一份(已婚者加送其配偶的收入证明);个体经营的业主,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近三个月纳税证明一份。


    (3)购房合同、房号单等相关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其中一份自留)。


    (4)首付款现金缴款单复印件一份


    (5)购房人名下建行卡复印件一份


    3、如需公积金贷款,还需报送下列证明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近一年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对账单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一份(持身份证到缴交银行打印)


    (2)申请人借款时的年龄加上借款期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近2年公积金缴交对账单。但申请人借款时的年龄加上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5岁(男)、60岁(女)。


    (3)借款申请人单身或单方收入、配偶一方不在本市工作或户口不在本市,申请人或配偶申请人借款时的年龄加上借款期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第三方保证担保。


    (4)以个人名义提供第三方担保的,保证人须厦门户口、厦门收入,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0岁(男)、55(女)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经济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三、公积金贷款额度


    (1)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申请前12个月夫妻双方公积金缴交额×60(单人月缴交额不低于
    115.2元)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所购房产总价的80%(以银行审定为准),目前最高不超过60万元;若夫妻仅单方正常缴交公积金,最高额度为30万

  • 建议及时补签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降低未知风险,减少不必要纠纷。选择合适的房贷还款:  
    1、分阶段性还款法适合年轻人。由于年轻人、大学生刚参加工作,手头资金紧张,所以这种还款方式就允许客户有3-5年宽限期,开始还款每月只要几百元,过了5年后,随着收入提高、经济基础的夯实,还款也会提高步入正常的还款方式。  
    2、等额本金还款法适合收入高人群。等额本金还款,借款人可随还贷年份增加逐渐减轻负担。这种还款方式是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中,同时付清上一还款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所偿还的总利息要比等额本息少,随着时间推移,还款负担便会逐渐减轻,但由于利息是递减的,开始几年的月供金额要比等额本息高,压力会很大,所以这种还款方式对于收入高且还款压力不大的人群比较合适。  
    3、等额本息还款法适合收入稳定人群。等额本息是指,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可见对于收入稳定、经济条件不允许前期投入过大的家庭可以选择这种方式。  
    4、按季按月还息一次性还本付息法适合从事经营活动人群。一次性还本付息,指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对于小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可以减轻还款压力。  
    5、转按揭。转按揭是指由新贷款银行帮助客户找担保公司,还清原贷款银行的钱,然后重新在新贷款行办理贷款。如果你目前所在的银行不能给你7折房贷利率优惠,就完全可以房贷跳槽,寻找最实惠的银行。由于竞争激烈,一些银行还是相当乐意为你效劳的。  
    6、按月调息。在目前降息趋势下,市民以前若选择的是房贷固定利率,那就赶紧转为浮动利率才划算。不过,“固定”改“浮动”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购房人在贷款按揭购房时,一定会遇到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房屋保险手续的问题,如果贷款人不想办理保险手续,银行就会拒绝提供贷款,因此,许多购房者认为,贷款买房购房者办理保险是应当的事。那么,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购房合同保险的依据是什么呢?  事实上,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购房合同保险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由于该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所以各家银行又自行规定了许多条款。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在法律效率上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与大法相背。还有人认为,银行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强迫贷款人投保房屋财产险并由银行受益,与《民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相背。
    而各家商行的实际操作则比第25条更偏得厉害,完全扩大了第25条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还有损消费者的利益。  尽管理论界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有上述争议,但实践中还没有从根本上影响贷款投保的实际操作。
    在实践中,很多银行还是会一如既往的要求购房者办理购房合同保险。因此,购房合同保险的问题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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