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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在砖长干了七年,企业破产,没交养老保险,后自己交,50可以退休吗?

保险纠纷 2019-07-02 07: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破产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除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费用,都应当由破产企业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破产财产的拨付清偿是破产程序终结前的一个重要步骤,《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券。  破产企业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按照规定应当由其向本企业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相关知识: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用人单位破产后,具体养老保险需要交多少年取决于劳动者自己,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就可以依法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企业破产后,可将社会保险转为个人续保,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单位缴纳部分。
    以个人名义续交养老保险需要下面的材料:
    离开单位时,单位给你的养老保险的停保单(转出通知单)。
    本人身份证。
    户口本。
  • 退休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不清楚单位是否已为你办理过社会保险手续,但无论如何,职工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是天经地义的事。建议你们还是要找法院、主管局、社保局查询了解企业破产时与职工社保问题相关的文件资料,应该有个记载。
    2、关于人事档案的问题。人事档案丢失后,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麻烦,特别是就业、社保等方面,甚至造成“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监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售货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倍偿损失。《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也有相应规定。 建议你们找当时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落实相关情况,若确因这些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导致你们的人事档案丢失的,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你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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