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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1985年元月1日家庭承包土地证15年以上,中途小组未经我们同意,将承包面积收回分给他人,是不是侵占违法了。我家1985年元月1日家庭承包土地证15年以上,将承包面积收回分给他人,是不是侵占违法了。

综合法律 2019-06-08 08: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承包人转移户籍到城市的,转为非农业户籍,当事人需要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的村委会,不能继续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老汉A的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注意: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2.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去世人所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受益应由其子女依法继承,直至承包期满。
  • 土地管理法16条: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拆迁补偿中土地证面积,都是以产权证为准。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的多少一般就认定多少。
    如果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与实际不一致,那么在拆迁入户测量时,需要提出并作出认定。超出部分如果是合法建筑,是可以补偿的,如果超出部分是非法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产权证为准。
    如果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那么需要对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如果是违法建筑是没有补偿的。如果房屋是合法建筑,那么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基数去测量、评估。
    但是如果实际占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上的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也要视情况认定。
    如果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大于房屋的占地面积,那么对于空院、空地也是需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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