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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已经被起诉,起诉期间我又还清了,怎么处理

债权债务 2019-06-05 02: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欠债可能触犯信用卡恶意透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即可立案。
    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1、如果在最后还款日内没有还款:逾期,收取账单金额5%的滞纳金,最低20元+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的天数;  
    2、交了最低还款额,但不到10%的欠款:逾期,收取未还金额5%的滞纳金,最低20元+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的天数;  
    3、还款额超过了10%,但没有全额还清:不计逾期,但是利息每天增长,未还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增加,直到还清所有欠款为止。  除了产生滞纳金和利息,逾期记录还会严重影响今后的信用生活。比如在申请其他银行的信用卡时,银行会调查申请人的征信记录,如果有过逾期,将很难申请到信用卡。不仅难以申请到信用卡,连贷款也会受到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我国《刑法》规定,持卡人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使用伪造信用卡等的持卡人,数额较大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经验编辑小提示:   当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银行有权联合当地司法机关对持卡人进行刑事起诉。当持卡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即产生逾期记录,若持卡人有连续多次的逾期记录,且逾期时间超过90天即视为不良信用记录,将很难再银行办理房贷、车贷等其他信贷业务。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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