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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去年11月离婚的,可判决以后,另一方不履行偿还债务,怎么办

离婚 2019-07-23 12: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离婚起诉的!
    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
    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3、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如果第一次判决不离,需要在判决生效日后的6个月以后再次提起诉讼!这个时候基本上就判离。
  • 离婚没用,可以起诉离婚的两人主张债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通常应当平均分配,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通常应当共同承担。双方分配财产时如果确实有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患病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多分,对其进行照顾;双方约定的财产分割情况,通常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并生效,不能够对抗债权人。
  • 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有一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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