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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下假如一个劳动合同期限是2019年2月20日到2020年1月2日,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19-07-22 1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传真收到的合同如果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传真收到的合同不是合同原本,但是传真也属于有效的书面形式合同,传真送达对方签收的时候合同就开始生效了。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明确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所有内容都无效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况下是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个别条款无效。
    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沿用《劳动法》的规定,对此作出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为处理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避免了一方当事人借故以部分条款无效否定多数条款有效的可能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而对部分无效或者个别无效的条款必须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这里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的,必须依法进行修改,不得删除;如果是约定条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删除。
  •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约定明确的期限。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工作中表现消极,经常违反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但情节又够不上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解除劳动关系又给企业造成损失。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职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因此,如果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太长),企业就有相当的主动权,可以避免承担因辞退引发的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首先,是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合同的,才能确定合同期限。其次,以试用期来确定合同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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