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现在我弟弟把我的买房合同拿走了,不知道拿那个能不能贷款,房屋合同上写的是我和我老公的名字

离婚 2019-06-19 14: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
    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 已婚人士贷款买房,夫妻任何一方信用记录不良,银行都会拒绝放贷。
    以夫妻一方名义贷款买房,即使贷款人征信记录良好,若其配偶多次逾期还款,银行也会怀疑家庭还款能力及信用程度,在放贷时更加谨慎。
    若夫妻一方两年内连续三次逾期还款,或累计六次逾期还款,银行都会拒发贷款。银行个贷人士提醒大家,调查贷款人征信记录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夫妻任何一方有过六次以上逾期还款记录,另一方信用记录良好,贷款买房也会被拒。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双方在法律上是一个经济实体,商业银行在考察个人信用状况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要同时考察贷款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
    因此,一个家庭良好的信用,也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
  • 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属性,决定了房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性。虽然,我国法律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基于对农村土地的特殊社会负担考虑,现行法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未予以肯定。
    而且,农村住宅用地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福利性分配制度,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如果允许其向外进行流转,便导致流转标的不适格,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违背农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查找国家政策对此规定。
    国家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制度和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小产权房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 1、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2、因该房产支付贷款,应由个人承担;
    3、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4、因婚后共同承担债务(即还贷部分)产生的权益属共同财产;
    5、你父母还清贷款的权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6、应准备房产证、购房合同、你还款的证明、结婚证明、父母一次性付款证明及父母最后支付余款的证明等证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内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