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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2019-06-13 09: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出生证明补发程序及资料: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和加盖手指纹印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书;
    (2)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的并加盖印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出生证明—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户口簿
    3、孕产妇保健册
    4、儿童保健册
    5、准生证(一孩生育登记单)
    6、出院结算单、收据
    7、新生儿母亲手戳
    8、新生儿姓名
    9、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10、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如果是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当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年龄超过一岁,补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2、《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
    3. 村证明或居委会证明;
    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5.办证人的身份证。
    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
    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
    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如果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婴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下列材料:
    1、到就近乡镇卫生院领取《亲子关系声明》,用钢笔或中性水笔认真书写;
    2、提供接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接生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张;
    3、非医疗机构人员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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