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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乡在广西南宁,我家原来是从横县移民搬迁来的,当时我们父母兄弟姐共7人得田地,后来兄弟结婚了,我们生产队也从来没有调整过,即增人也没增地,后来几兄弟结婚分户了,我父母的责任田就以我父亲的名字单独立户并且取得了土地承包证。2016年,土地延包再次确认,当时我父亲已确认完毕。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去年我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在十几年前已过世)父母生前一直由我大哥抚养。今年3月初,县镇村以我父亲已经整户消亡为由,不下发承包证,这种符合政策吗?有什么理由?我们兄弟通过什么渠道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回承包地呢?谢谢!我父母的责任田就以我父亲的名字单独立户并且取得了土地承包证。我们兄弟通过什么渠道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回承包地呢?

仲裁 2019-09-13 17: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母亲先于父亲去世,母亲的遗产是如何继承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要继承母亲的遗产,首先要把属于父母亲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是父母亲平分的。
    确定了属于母亲的遗产,如果母亲没有遗嘱,就依据继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 如果父母双亡,没有留下遗嘱,就要按法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中,所有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继承时,可以平均分割父母的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割,按贡献和赡养父母的时间来分割遗产。
    对于房产,可以由一个人实际继承。
    聘请房屋鉴定部门,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继承人数分成数份,由实际继承人按评估的价格,给其它几位继承人钱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
      
    2、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 首先,由于各地户籍政策的不同,关于当事人在离婚后的户口问题,没有准确和细化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根据自己的状况结合当地的户籍政策想办法。
      其次,从原则上讲,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
    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再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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