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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们是一九六三年的水库搬迁老移民,当时政府划给我们的土地,我们耕作至今没有争议。2015年深圳市与汕尾市成立深汕合作区,开始征地,那些原住民才说那些地是他们的。他们也拿不出证据,只是口上说,他们的村比我们移民村强势。我们当时提请镇政府裁决,镇政府也不解决政议问题,只是让爭议地由村委保管。 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的政府并没有办理书面手续,当时划给我们耕作至今。 请问:我们对这些地有权属吗?我们该怎么办?当时政府划给我们的土地,当时的政府并没有办理书面手续,我们对这些地有权属吗?

综合法律 2019-06-15 21: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 搬迁原则
    一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是有土安置,积极稳妥,农户自愿,政府引导;三是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四是坚持乡、村自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以乡、村自我安置为主;五是坚持分散安置与整体安置相结合,以分散安置为主;六是坚持投亲靠友安置与组织安置相结合,以投亲靠友为主;七是坚持吊庄移民与一步到位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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