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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孩子一直都是父亲带,分居两年期间孩子母亲不曾探望过孩子,电话都没打过一次,期间父亲带孩子去看望过孩子母亲,但是女方都是爱理不理的,只看了两天就找上班为由走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孩子一直都是父亲带,分居两年期间孩子母亲不曾探望过孩子

离婚 2019-09-12 11: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补偿,法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对于赔偿的情形则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你可以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 首先,在离婚问题上,所谓的分居两年这个时间,只是双方在采取诉讼离婚的时候,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一个依据而已。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实践,夫妻分居两年可以作为当事人起诉离婚的证据和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
    根据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双方分居两年的这个时间不能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绝对依据,法院还要根据双方分居的原因和在分居期间是否履行夫妻义务进行综合分析。
      其次,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这里面保函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有家暴,法律上已经可以认定感情破裂,不能阻碍离婚。并且可以在财产外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诉讼离婚中,感情破裂的五种具体方式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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