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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原单位辞职了,单位还没有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我的公积金怎么取出来!

劳动纠纷 2019-06-16 11: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为: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申请人应是产权人、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提取有效期限为产证发证日起6个月);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城镇私房);
    (三)离退休或者到达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六)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
    (七)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结清提取有效期为结清之日起3个月,结清时已使用公积金的除外);
    (八)重复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合并;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十)职工因下述三种情况: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十一)职工因下述三种情况: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劳动者可以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提取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办理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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