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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夫妻双方再婚,女方生育两个一个归前配偶,一个归女方,再婚男方生育一个归前配偶,请问这样双方再婚是不是男方算还没小孩?可以再生二胎吗请问夫妻双方再婚,再婚男方生育一个归前配偶,请问这样双方再婚是不是男方算还没小孩?可以再生二胎吗

离婚 2019-06-14 17: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再生育,不是“算不算二胎”的问题。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只要怀孕后生育了女子,生了几胎就是几胎,不会因为婚姻的变化而导致你生育胎次的变化。离婚后的再生育(应该是再婚后的再生育),国家是由明确规定的。
    再婚后是否可以再生育,还得符合法定的再生育的条件。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那上面应该明确了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对照。如果你们符合那上面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可向当地计生部门提起再生育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育。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全国各地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完全一致,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省为例,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离婚再婚生育条件之受理条件: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二孩”和“二胎”不是一个概念,这意味着已经有双胞胎的家庭,不能够再生一个孩子。如果第一胎是一孩,第二胎是双胞胎或者三胞胎,应当不算超生。
      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国家制定统一的政策来明确。
    一是再婚家庭当中,夫妻双方都已经生过一个孩子,是否还可以再生一个孩 子。“单独二孩”实施时,不同地区因对该政策理解不同有不同规定。二是流动人口在生育过程中遇到了要多地办证、申请指标等问题,在一个地区符合要求到了另 一个地区又不被允许,这还需国家有统一的政策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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