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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老公在一起三年半了有一个女儿快一岁了,我们没有结婚证没有办酒席没有彩礼钱,他也没有做什么对不起我的事。每次吵架他都话说的好绝,心好累啊不想怎样下去了,他家里人也因为我不要钱白送上门的理由看不起我,而且他父母思想好封建。我不想跟他过了,这些话我也跟他讲过他说小孩必须跟他,我现在也好纠结因为我手上一点点存款都没有,我怕小孩跟我吃苦但是更怕小孩离开我。我父母 小姨 也因为我嫁的远急死了。所以我现在想悬崖勒马,我怕他会对我父母找麻烦,,,,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怎么办我们没有结婚证没有办酒席没有彩礼钱,心好累啊不想怎样下去了,我不想跟他过了

离婚 2019-06-27 07: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双方中一方给付了彩礼,但是双方没有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只是单纯同居,则双方并不能够认定为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即认定双方没有结婚。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之前支付的彩礼的,法院应该能依法支持。
  • 男方给付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解释
    (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 如果同居男女双方,当前都没有与任何第三者领了结婚证。那么他们在一起就不算重婚。
    如果同居男女双方,其中有一方与第三者事实在婚姻登记机关领了结婚证。那么当事的双方同居在一起就是重婚。
    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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