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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的标准是怎么算的

交通事故 2019-06-13 07: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1、根据责任认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具体赔偿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2、治疗终结后,可以进行伤残鉴定、误工时间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护理期限鉴定,鉴定后可以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3、可以起诉车主、交强险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车主承担;
    4、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如需帮助电话或面谈。
  • 交通事故护理费如何计算?交通事故护理费如何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本条是关于护理费的规定,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2、护理费的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  
    3、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根据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3级,第一,完全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
    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社会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第
    三、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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