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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最后二个月没交社保,导致失业金无法领取

劳动纠纷 2019-06-14 07: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发生劳动纠纷,怎样证明劳动关系解除了?通常,我们想到的就是通过证明单位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来证明劳动关系的解除。但是很遗憾,现有的判例仅仅拿出这些证据,仲裁委是不会认定劳动关系解除
    的。
    因而,除非有公司开出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或者是《离职证明》,否则劳动者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很难得到支持。
  • 没有交纳失业险,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失业险领取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失业金即失业补助将,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的补助金,只有失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才能领取,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那么,哪些情形可以归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把下列情形归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终止劳动合同的(如合同到期而终止,或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其他情况。

  •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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