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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还没结果,孩子四个月,孩子父亲不让看孩子

离婚 2019-06-24 1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关于离婚的条件:
    1、按照《婚姻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1],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强制措施是针对当事人,并不是小孩;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女方有见孩子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探望权是指父或母对与不在身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实施联系、了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情感利益,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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