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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如果写一方出轨,夫妻财产全归另一方所有,具有法律效益吗?

离婚 2019-06-27 14: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出轨只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不能作为要求少分得财产的法定理由。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所以,只有当出轨行为达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此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
    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1、对于“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之中,绝大多数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所以就问题本身而言是否能够得到执行,还是不明确的,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反对并且惩罚违法忠诚义务的过错行为,这是法定原则,在婚内一旦另一方出轨,无过错方可以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发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之中主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比较严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婚姻法46条所称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有关规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28条、29条、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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