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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集体工,1978年4月份参加工作,今年退休,本地社保局只算参保工资,78年至90年不给于视同计算,请问有没有文件提供一下 。谢谢!1978年4月份参加工作,今年退休,78年至90年不给于视同计算,有没有文件提供一下

劳动纠纷 2019-06-20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退休工资是一种口语,一种泛称。现在企业退休,按月领取的是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领取的是退休费。至于在职时交的钱叫养老保险费(不少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是不交养老保险费的),生活中往往通称为交养老金。
    加职工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才能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计发养老金的时候,不是“返还”这样简单的概念,而是根据参保人的全i部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基数、何时参加工作、何时开始缴费、退休年龄。
    当地历年全省或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历年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多种因素来计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你们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之前就参加工作,认定了连续工龄的人,还有过渡性养老金)。
  • 不可以!职工工伤之后退休,退休时工伤保险基金加8元,是因为当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工伤计算的伤残津贴。退休之后,不可以再次要求增加,也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再次增加。但是,在部分省市,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候,如四川,有政策规定,按养老保险增加的金额,低于按工伤增加的金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同于劳动者
    的工资,它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后,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障待遇,是离退人员的“养命钱”。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发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发到退休人员手中,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延缓发放。
  •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做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越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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