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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已结婚房产不在本地想户口和父母分户,需要什么资料?分户后户籍所在地变更吗?

离婚 2019-07-13 13: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符合确权条件的话,土地确权只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即可:
    1.村组及乡镇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2.农户参与地块指认,以确定自己的地块;
    3.由测绘公司及村组确权负责人及农户一同进行地块测量,如果农户自己对于测量结果(允许存在5%以内的面积误差)没有异议,则在统一制定的确权登记资料中签字按手印即可;
    4.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等待发放确权证。
    这个过程中需要农户一方准备好以下几个资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户主及土地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来分配了土地的家庭成员);
    (3)原来的土地证。
  • 结婚需要办理材料:
    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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