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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11月12日进入上海一家公司就职,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元,3个月转正后4000元,正常我是2月12日起即为正式员工,但2月12日起公司方面未曾联系我要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联系我说我是否转正了。3月12日老板找我谈话,内容为我效率做事效率低,要么给我降低工资,然后签订劳动合同;要么自动离职。 3月14日老板和我谈话。我拿手机录音,他抢夺我手机,而后我报警,后我们二人被带到警局调解,他开车先回的公司,我打车后到公司,他说和同事说如果我回公司,让同事不要让我进公司,或者我来公司让他们报警,还让我赶紧去告他。我没有离开公司,下午他联系我说他给我结清工资,然后给我签了一个离职协议,不然不给工资。 离职后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他赔偿我进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他无故开除我的赔款。今天我收到劳动仲裁的通知书:上面写的是接触劳动合同,应该是他申请了仲裁。 请问现在我应该怎么办,我手机有的证据就是他和我谈话的录音。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然后签订劳动合同;要么自动离职。不然不给工资。请问现在我应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6-18 11: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搜索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只能去找劳动局的仲裁委。可以找些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后,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 1、在劳动仲裁开庭之前,书面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修改被申请人;
    2、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公司改名的,不需要申请修改,只需要到工商局打印公司变更单即可;
    3、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变更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劳动者可以携带生效的裁决书,用人单位的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执行书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只有法院执行庭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可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费,对方承担(个别地区要求申请人先垫付执行费,执行后再返还给你);
    3、可以查封对方的银行账号、车辆、厂房、应收账款等资产。
    所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申请人需要尽可能多的提供对方的银行账号或其他财产的信息,以供法院执行人员去尽快执行;
    4、需要申请人写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有样本,到那抄写一份即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复印件及对方的资产情况。
    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只会调查房产车辆和银行账户,如果查不到财产,法官会通知申请人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提供的,法官会发中止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之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才会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人在执行阶段,应当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官调查的范围很有限,申请人调查发现的财产线索,告知执行法官,执行案件才能尽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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