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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申请了一个借贷,他们是一个包装公司,以便于方便借贷,还收了我900的包装费,但是因为资料上我的银行卡填错了,现在就是说钱也没有到我这里,那边的工作人员让我在打九千过去认证,证明我不是骗贷的,解冻了这九千会还我连带前面借款一起打到我账号,我拒绝了,他那边就说那我还是要偿还这三万块,如果不还就联系我家人,就是说这笔钱我没收到还让我还款。请问这个应该怎么处理,他这种算是诈骗吗?还是要偿还这三万块,如果不还就联系我家人,请问这个应该怎么处理,他这种算是诈骗吗?

刑事辩护 2019-07-31 07: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点

    (一)送达难,审判周期长。
    金融借款诉讼案件最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送达问题,由于涉及被告人数越来越多,除了债务人,还可能有众多的保证人。企业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累累,负责人常常下落不明,企业更换办公场所甚至人去楼空。而对于向自然人送达诉讼文书更难度不小,不少自然人早就更换了当初在银行留下的手机号码,或者虽然接电话但迟迟不去法院签收传票,有意拖延案件进展程序,由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自然被拉长,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二)案件普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融机构胜诉率高。
    金融机构对外贷款都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保留完整的书面资料并做好档案的收归与管理,在诉讼中掌握着主动权。对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一般对借款的事实都会表示认可,但是由于没有还款能力希望银行方面给予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利息。此外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公告送达率较高,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居多,法院直接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生效后,案件普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权实现率低。
    案件不论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负有还款义务的当事人很少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不少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拒绝接电话,采取回避的态度,因此绝大多数案件最后还是要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由于不少金融借款借款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抵押房产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导致执行程序不得不暂时搁置,“执行难”也是法院面临的普遍性难题,再者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低迷,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原先评估价值的情况居多,导致金融机构债权受偿率低。
  • 哪些借款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诈骗呢?一是借款人在借款前有无实际偿还能力。
      借款人借款前的实际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基础事实,因此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对借款人有无实际偿还能力的证据审查是非常重要的。
    要多方调取借款人的存款、股票、投资股份、固定资产(房产、汽车)等方面的证据,证实其在诈骗前是否已经失去了偿还能力。
    二是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
      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也是查明借款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方面,通常借款人都会辩解称将款项用于正常经营、投资等,必须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同时这也是案件取证的重点和难点,许多案件无法定性为诈骗,究其原因就是未查清款项的实际用途。
    因此必须针对借款人对于所借款项的去向予以查明,查明借款人的辩解是否真实。
    三是借款人借款后的实际表现。
  •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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