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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一下离婚问题,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有两个孩子,老大4岁,一直跟着男方父母,小的14个月,女方出了A就带着孩子回娘家了,期间女方一直要钱要房,作闹不给就闹离婚,现在的情况是,女方要求男方抚养两个孩子,否则就给孩子抚养费到18周岁,男方已经承担了一个孩子,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女方多次提出离婚,但始终拖着不离,以孩子为理由要钱,男方本人在外地打工,大女儿都是父母照看,已没有精力再看一个孩子,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男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儿女如何分配?是否需要给女方抚养费?咨询一下离婚问题,否则就给孩子抚养费到18周岁,是否可以起诉离婚?是否需要给女方抚养费?

离婚 2019-06-21 18: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的婚姻债务,通常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约定由一番该承担的,则该约定也仅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内部生效,不能够对抗债权人。夫妻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可以进行协商,协商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 我国允许双方协议离婚,如果在协商过程中男方主动要求女方可以多分部分财产的,只要在离婚协议书中详细写明即可,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财产一定要有夫妻双方平均分配,而是有相关的原则在双方没有达成合意而选择而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到法院请求判决时给与法院参考。因此双方关于财产的分配完全可以处于自主意愿。

  • 一、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 通常来说,抚养权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1.协议确定。离婚时子女随男方生活还是随女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如果是诉讼离婚,若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能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并认可该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也会尊重并认可双方的协议。
      
    2.判决确定。若双方在诉讼离婚时,无法就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抚养权的归属只有由受诉法院判决确定。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具体是判给女方还是男方,详见下面的论述。
    因此究竟是讲孩子的抚养权归于男方还是女方所有要具体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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