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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玩手机是个错误的行为,很多学校都强制勒令不允许在学校玩手机,如果学生违反纪律,老师可以没收手机,可是我不明白的是有没收了不还这种说法?整整一个学期,就算期末了去问了也说找不到或者不还的?这可是个人财产啊,我就不明白了。可是我不明白的是有没收了不还这种说法?就算期末了去问了也说找不到或者不还的?这可是个人财产啊

债权债务 2019-07-31 16: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学生在学校学习,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老师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但是需要在合法权限范围内。
    2.公民对私人物品享有所有权,可以根据物权法第39条规定,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8条规定,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因此,作为家长,将手机赠与孩子,那么所有权发生转移,手机属于孩子所有,孩子可以依法进行使用处分,但是权利的行使有限制,在学校就应该遵守规章制度,否则校方可以暂为保管,不能没收,否则构成了物权侵犯。
    5.侵犯物权,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可以有学生本人要求返还,可以由监护人主张要求返还。
  • ⑴ 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问题。现行《婚姻法》将一方婚前的财产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因此,1993年《财产分割意见》中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再适用。具体包括两类财产:一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婚前个人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婚姻存续期间,复员、专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
    (一)》第19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1950年、1980年婚姻立法所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的精神,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一直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婚姻法》中,没有“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显然,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将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确定为个人财产有不妥之处。因为婚前财产的种类各异,有的财产不需要夫妻双方经营、管理、投入劳动,便可取得孳息,如现金、有价证券等;而许多婚前财产在婚后需夫妻共同经营、管理等,才能产生孳息。因此,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应被区别对待,如果是夫妻婚后共同经营、管理所生孳息,应确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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