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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女儿在一所私办学校读中学,因为和班上女同学在放学后发生了打架,只是拉下头发,被人围观拍视频,引来警察,学校要求学生办退学手续,不能在学校读了,后面谈,校长说办了手续,回家反省二周改好再来学校,所以我就办了退学手续时发觉不对,如办了学校就有理由就不能回来读了,所以剩下的退费的手续没有去办,现学校要求我们要去办退费,不然补回来的更少。 我的女儿还想留在学校改过自新,家长也是希望留下来也好好教导孩子,请问怎样能继续留校因为和班上女同学在放学后发生了打架,被人围观拍视频,学校要求学生办退学手续,请问怎样能继续留校

刑事辩护 2019-07-04 11: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以及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的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校园伤害事故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案件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门发布的退费规定,退回退学学生剩余的学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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