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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晚上,我和同伴共5人,2名成年人3名未成年,在隔壁村路上闲逛。迎面碰到一个醉汉。擦身经过的时候醉汉用手臂环住一个未成年的颈部。我们见状前去询问情况。期间和醉汉产生了语言冲突,也发生了肢体接触,但是只是推搡。并未出现严重行为。在我们决定不在于其纠缠转身走时,醉汉跑起来飞踹我们其中一人腰部。导致跌倒并且腿部骨头断裂(事后了解去医院诊断,并且相对挺严重)。恰巧他的家人出来看到。认为我们殴打了他。我们害怕被讹,被报复。离开了现场。事情发生过程中除了当事人没有目击者,也没有摄像头。隔天被派出所叫去录口供。大半年过去了,事情还没有了结。请问我们需要承担责任吗?2名成年人3名未成年,离开了现场。请问我们需要承担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19-06-19 19: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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