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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男,19岁。2007年12月5日下午,张与同学B等人在课间休息时相互扔雪球耍,事后B发现裤子被木材划破,怀疑是C为。因此,D打张,并向E。放学后,B、F为此又追赶殴打张A第二天下午外出时又遭刘、H的殴打,嘴被打破。I连遭B等人殴打,在家中自制尖刀一把。3月8日上午A携带尖刀一把上课,行至学校门前,被同学J拉到校外,B与F等一伙人又对张进行殴打,C带尖刀被打落在地,K尖刀逃跑,J一伙人拾起砖头追打张,将张的腰部、腿部、脚部打伤,J追上前抓住L,用砖头猛击张的头部等处,将张的头部顶骨打破裂,手部打伤。张在这种情况下,左手捂住自己的头部,用右手持刀乱捅,致赵胸部、腹部六处受伤,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试分析本案中M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嘴被打破。C带尖刀被打落在地,脚部打伤,手部打伤。腹部六处受伤,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刑事辩护 2019-06-19 21: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故意殴打他人的法律责任,要看具体的法院伤情鉴定,轻伤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正当防卫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死刑适用于“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的原则,防卫过当不会被判处死刑。
  • 反抗家暴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总之,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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