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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20岁脾脏全部摘除,对方全责,可评几级伤残,赔偿金大约是多少

交通事故 2019-08-14 07: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死亡后的遗产继承问题”:

    (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因为遗产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的个人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他死后能得到的、赔偿给近亲属的赔偿。

    (2)但死亡赔偿金中扣除专属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比如孩子)、丧葬费(只能支付给实际办理丧事的人)等剩余的部分:可以参照遗产分配的办法,由死者的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 交通事故全责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并且有可能在治疗过程中转院治疗,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的支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种财产损失,这一损失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按照侵权法的理论,赔偿义务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全责车应该赔偿对方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用。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费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0项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 责任方按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承担受害人的损失。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 警察认定责任后 按责任赔偿。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实际减少的收入(工资清单、减少收入证明) =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12÷
    21.75×误工期限 受害人不能举证收入 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0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91元 农民无业人员 山东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无业人员 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个体工商户 山东省上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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