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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抚养权诉讼状是写民事起诉状还是写抚养权起诉状呢?

诉讼 2019-07-09 07: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原告:邱××,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误工费x元,交通费x元,护理费x元,住宿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精神损害赔偿费x元,合计赔偿x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与原告发生xxx、、、、、、事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原告认为,被告损伤原告身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年 月 日

  • 1.合法性原则;  
    2.客观性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收集的电子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的本来面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发现、认识客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要求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或者随意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  
    3.科学性原则  首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既要全面又要集中,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使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第二,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第三,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在该证据的收集上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获得、提取和固定。现代科学的飞速发展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各种先进的手段。  
    4.迅速及时原则  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且会以光速通过网络传输,从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迅速、及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举证的时限,在举证期内不提交相关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较强的工作,若因拖延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则可能因证据的灭失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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