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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噪音扰民该怎么处罚高铁扰民要赔偿吗,该怎么赔偿

征地补偿 2019-06-28 0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噪音损害赔偿首先要对噪音是否构成污染进行定性,那么噪音污染可以根据以下方法定性: 我国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认定,采取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后果产生了超出标准的噪音,产生了污染损害后果,就需承担侵权责任。另即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也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也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被告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损失。
  • 这类诉讼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噪声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即对于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变化性,危害后果具有潜在性的特点,受噪声困扰的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关噪声侵权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需要相关的专门鉴定机构出具噪声是否“超标”的书面鉴定结论。
    (2)噪声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总是较难联系其因果关系。居住环境噪声超值已影响了居民正常的生活、休息,其身体、精神,意味着受影响的居民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负荷、噪音污染构成精神损害的事实成立,这种案件原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因噪声污染造成原告神经衰弱等病症的,原告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须提供造成其神经衰弱等病症的诊断证明。
    (3)我国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认定,采取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后果产生了超出标准的噪音,产生了污染损害后果,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另即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也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也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被告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噪音分贝限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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