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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和残疾鉴定可以在一个地方做吗,我是类风湿因病致残,部分关节丧失功能 ,我应该在哪办残疾证呢劳动能力鉴定和残疾鉴定可以在一个地方做吗,我是类风湿因病致残,我应该在哪办残疾证呢

劳动纠纷 2019-06-30 01: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哪些,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amp;lt;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amp;lt;
    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流程  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残疾人离婚时财产的分割肯定是会比较照顾残疾人一方的。如果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 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 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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